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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章

112學年度城幼收退費標準

一、依據「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12 學年度教保服務期間自112年2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月 31 日止。

三、 本園之收費項目及標準

學費一學期以6個月為單位

月費:含雜費、餐費、活動費、材料費

(一) 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3.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 代辦費:

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 代收費:依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四、本園之退費項目及標準

(一) 學費及雜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3.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 代辦費:

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發還成品。

(三) 代收費: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規定辦理。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及點心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餐費、活動費及材料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 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餐費、活動費及材料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 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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